我国人多水少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,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严重,不少地方用水量已接近甚至超过用水总量控制上限,经济社会发展新增用水需求必须立足于节水挖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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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年 浙江省三宗跨地区水权交易——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、余姚市和慈溪市、慈溪市和绍兴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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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 甘肃省张掖市成为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设点,在临泽县梨园河灌区和民乐县洪水河灌区实行了农户水票交易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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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 宁夏、内蒙自治区分别开展黄河水权转换试点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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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-2005年 山西省清徐县在景观区开展水权确权和交易工作,将农业用水确权到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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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 宁夏出台《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》,规定新上工业项目没有取水指标的必须进行水权转换,从农业节水等置换出工业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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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 新疆范围内多地开展水权确权和交易试点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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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 内蒙古开展跨盟市水权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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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2015年 全国在80个试点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,进行水权确权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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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 水利部选取内蒙古、江西、河南、湖北、广东、甘肃、宁夏7个地区开展水权确权和交易试点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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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 中国水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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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 宁夏自治区率先成为通过验收的全国水权试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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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 河南省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挂牌成立,成为第二家省级水权收储转让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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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 通过水权交易所成交省份主要涉及内蒙古、宁夏、河南、河北、北京、山西、新疆、山东8个省(自治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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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 湖北、安徽、江苏、浙江、贵州、宁夏、甘肃、江西、山东9省在升级或市区级层面推动水权交易建设(进展图下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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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 水利部《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探索出一条解决干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新途径,进一步规范水权转换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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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 国务院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》 建立初始水权分配制度,开展水权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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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 水利部《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》和《水权制度建设框架》印发,水权交易有制可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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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 国务院批复《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》,建立健全取水许可制度、有偿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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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 中央一号文件 国务院《加快水利改革和发展的决定》,明确提出建立水权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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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 《国家农业节水纲要(2012-2020)》,有条件地区,逐步建立节约水量交易机制,构建交易平台,保障农民水权转让中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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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 国务院《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》,建立健全水权制度,积极培育水市场,鼓励开展水权交易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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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“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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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 十八届三中全会《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明确推行水权交易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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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 中央提出新时期十六字治水方针——“节水优先、空间均衡、系统治理、两手发力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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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 水利部《关于开展水权试点工作的通知》在7省开展水权试点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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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 水利部《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开展水权交易试点,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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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 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,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试点,推行水权交易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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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建议》,建立健全用能权、用水权、排污权、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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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 水利部《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;水利部、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《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》,我国水权市场改革进入实操阶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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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2月 水利部、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《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鼓励引导开展水权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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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2月 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等9部委《建立市场化、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》,加大生态补偿力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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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1月 中国水权交易所《中国水权交易所水权交易规则》、《中国水权交易所信息公告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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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2月 水利部《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》,指导黄河流域加快水权交易市场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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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》,明确提出发展用水权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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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 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》,探索在长江、黄河等重点流域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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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》,建设全国统一用水权交易市场